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及《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媒体、内部刊物等方式向捐赠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内容及时限
第四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 基本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及成员信息,主要职能,办公地点,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 内部制度。包括信息公开、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各类内部管理制度。
(三) 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四)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种类、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五)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的情况、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等。
(六)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管理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三) 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及谈判等阶段性信息。
(四) 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格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主要渠道为官方网站www.,同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包括:基金会出版物、大众媒体、专项报告、官方社交媒体、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并整理、制作部门信息公布档案。基金会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基金会所有信息进行审核、公开、管理,汇总制作基金会信息发布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程序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布的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2020年6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